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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在填补地是否合法

2020-02-16 1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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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所建造的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予以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你家已经有一套房,不符合再建房的规定,土管部门是不会批准的,据相关规定显示,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综上,申请人如果具备建房的基本条件,不违背一户一宅的原则,并且选择的荒地符合农村建房的范畴,备齐相关资料,依次办理批准手续就可以建房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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