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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教育义务

2020-07-23 44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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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双向义务:国家有义务给你提供免费教育,你有义务参加国家提供给你的教育,国家必须通过教育建设和教育投资保证义务教育的物质基础。社会必须提供为适龄少年、儿童参加义务教育的便利,并在社会中创造有利于义务教育的社会风气。家庭必须确保适龄儿童参加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其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履行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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