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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2020-10-27 48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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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教师是作为教育者的主体,这里所讲的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发表意见;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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