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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水资源补贴是什么

2020-04-25 14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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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使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激励保护区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进保护水源生态环境,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基本生活,按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珠海市财政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已到期的《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
法律依据
《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第二条建立保护区扶持机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保护区作为全市用水的取水点,因实施生态保护措施而造成经济发展受限,因此需对生态环境效益予以合理补偿,对生态保护给予一定的扶持激励。按照财力平衡的原则,由市、区两级共同出资对保护区进行补偿。 (二)扶持与激励相结合。设立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扶持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激励资金”),建立激励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根据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各项生态保护措施的考核情况安排扶持激励资金,调动当地政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经济因素的动态变化充分融入到扶持机制中,年度扶持激励资金将随我市年经济增长比例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市和各区分担数按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进行动态调整。 (四)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扶持激励资金全部用于保护区居民,使保护区居民真正长久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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