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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用对方配合房产过户的是什么

2024-05-12 1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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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诉讼离婚程序方面,一旦成功领取了法院所下达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无论另一方是否愿意配合,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都不再构成障碍,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介入并强制执行这一程序,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会全力协助法院完成房产过户工作。 在协议离婚的背景下,若其中有一方当事人未能积极配合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则可能产生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出现在协议离婚的夫妇双方,在离婚协定中明确表示将某处房产完全归属某一方所有之后,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拒绝按照协议内容办理相关过户事宜;对此类情况,我们建议采取下列两种解决策略:首先,可以择以未尽离婚协议义务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假设另一方对此不予配合,那么它应被视为对离婚协议书的违约,此时原告便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倘若被告仍然拒不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同时法院也会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实现房产过户流程。 当在此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时,可考虑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前往公证机关进行离婚协议书公证程序。此举旨在规避离婚后可能出现的一方不愿履行的情况,并通过公证程序来证明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此一来,房管局便能够在对证据核实确认后认同离婚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从而便利地完成房产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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