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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抵税吗

2023-06-12 1,316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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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抵税。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户缴纳契税可选择两种方法, 一是先按照房屋买卖销售价格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土地管理局交纳契税,然后持相关证明再到购房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是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再按照减免以后的税额到国土资源和土地管理局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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