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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包含哪些呢

2024-06-25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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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一般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在我国,这些国家专门机关一般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些管辖范围是在职权范围之内成立的,下面是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介绍。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时联系比较紧密,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分工明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能,有利于解决机关内部的秩序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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