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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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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法院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在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 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在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 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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