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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五禁止有哪些

2021-12-07 8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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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严禁一机两用、严禁泄露公安网信息、严禁利用公安网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危害公安网运行安全、严禁在公安网,互联网上存储,发布,下载,浏览有害信息。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五禁止内容如下: 1、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基础公共信息网; 2、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3、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4、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5、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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