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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有什么呢?

2024-06-19 2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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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对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探讨通常有两种立场,人们把审判人员、审判庭兼办执行案件的情况称为“审执合一”,即法官又是裁判者的执行者。再者为“审执分立”体现为法院审判人员、审判组织与执行人员、执行组织分别设立,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分立而独立执行案件。我们不能简单的对审判与执行关系做出评价与选择,要通过对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原理的分析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推进民事审执关系的改革。 一、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共通性 (一)程序启动的共通性。审判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审判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审判者不能主动发动诉讼。原则上,当事人不申请则执行程序不启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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