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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2021-10-28 3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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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式主要与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缴纳时长和公积金缴纳总金额等因素相关,具体如下: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4. 对于6个月以内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调整变动的,按调整之前的缴存基数、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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