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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地下车位不能堆放物品吗

2021-11-25 4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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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没有规定地下车位不能堆放物品。 理论上车位只能做停放车辆,但如果当事人要放其他物品,一定要不影响他人停车,且不能存放时间过长,否则一定会被物业警告清理。 物业的职责范围如下: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房屋的维护与修缮是房屋管理的主要方面,物业应保证房屋以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对房屋以及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不因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应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并通过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年限。 2、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内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的管理。 3、绿化管理,制定绿化管理条例,为业主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4、多种生活服务,对楼外道路、公厕以及公共楼道的清扫,日常垃圾的清运等服务。开辟收费农贸市场、夜间收费停车场、养花种苗出售、旅游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为业主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同时还能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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