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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2022-11-11 2,988人已浏览
  • 聂浩律师

    聂浩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海事海商、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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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规定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 (1)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6)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7)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二、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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