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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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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申诉—立案—调解—开庭审理—裁决
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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