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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限

2024-05-25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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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荐期间包括上市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限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①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②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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