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对稳定,保障投资者可基于控制权归属的明确预期作出投资决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特定对象的不同,将股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公司债券需保荐,但不需持续督导; 2、保荐期间包括上市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①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②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一般重大资产重组主板中小板再融资(包括公开、非公开、可转债)创业板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都要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限多长的事,上交所2015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如因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等原因,可以继续停牌不超过2个月,并在停牌3个月期满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如上市公司预计因上述事由导致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5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除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向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外,还需在继续停牌期间每月召开一次投资者说明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7人已浏览
8,555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