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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2024-05-13 2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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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如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等,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应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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