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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

2024-05-20 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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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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