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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征求意见稿)

2024-07-12 2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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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纷争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足有效保证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认可。这一条限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并且人提供充足保证,法院应当解除并且。充足保证的意思是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如果是10万元,被保全人向法院交了10万元现钱,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二是争议标的的财产如果解除保全,必须经过申请人认可。比如一起“一房两卖”纷争中,保全的是房屋。如果被保全人想解除保全,即使提供了与房屋价值相当的现钱,也必须经过申请人的认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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