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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关于担保法若干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不同点包括: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而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而商标公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企业名称”必须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以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此处,还有: (1)专用权范围不同,“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 (2)表现形式不同。“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商的表现形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3)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我国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达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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