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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什么条件

2022-04-15 14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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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一般遵循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由卖方在标的物交付前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具体来说,应该根据交付地点的确定来判断: (1)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应当按照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标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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