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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产品的种类

2022-12-17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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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寿保险产品的种类: 1、 定期人寿保险,定期保险指的就是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发生了死亡、身故,那么受益人就有权利领取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死亡,那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保险金,保险费也不会退还; 2、 终身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也被叫做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终身人寿保险是从合同生效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每个人最终都会面临死亡,所以保险公司必然会将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终身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比较长,具有储蓄的功能; 3、 生存保险。生存保险规定的保险期,被保险人必须要生存到规定的时间才可以领取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如果是在保险期间内死亡,那么不可以主张收回保险金,缴纳的保险费用也不可以收回; 4、 生死两全保险。这种保险是生存保险与人寿保险的结合。购买了此类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身故,那么可以领取到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到保险期满,那么可以领取保险期满金; 5、 养老保险。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管是在保险期内死亡、身故还是继续生存到保险期满都可以领取到保险金。在保险期结束时,被保险人还可以获得一笔资金来用于养老; 6、 一年期寿险。顾名思义,保障的期限就是一年,在保险合同到期后,需要及时进行续保,这类保险产品的费用都比较低,随着年龄的增长,保费会慢慢增加,这类产品适合短期过渡,不建议长期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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