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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性质

2024-05-21 2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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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就是公证机构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只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证机构才能行使公证职能。 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制度是一种体现国家对经济和民商事活动中特定领域实行干预的法律机制,公证收费标准由国家制定,不采取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公证收费的方式。 3、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具有唯一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具的文书均不属公证文书,也不具有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行使职能具有独立性,只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4、公证机构要对执业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执业过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一种硬性要求,体现以公信力作为执业基础的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视和利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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