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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2023-05-29 17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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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内容具体如下: 1、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2、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具体如下: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具体如下: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综上所述,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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