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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方式是什么

2020-01-12 6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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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是指罚金刑适用哪些类型的犯罪,它反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已得到广泛的适用,但其主要还是针对谋取非法利益的贪利性和财产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比如,单位行贿罪和单位直派属罚金。 2、选科式: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叫附加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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