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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写放弃证明才能写一个人名字吗?

2024-05-04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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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时,若房地产权证仅以其中一方之名义登记,那么另一方向有可能须作出书面声明选择放弃共享共有的权利。在此情况下,配偶中的某一方购置房地产无需核准另一方的签字。 如果购置房屋所用的资金源自个人所有且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此时则无需配偶的签字确认;反之,如果购房所动用的资金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需得到配偶的同意方可由其中一方代为签署。 婚姻持续期内购置住宅,既可填写一位购房者的姓名,亦可填写夫妇二人的姓名,尽管仅仅登记购房者的单一姓名,通常亦将视为该房产系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倘若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无论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才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该购置的房屋均被认定为属于购房一方可独享的财产。在现实中,倘若某一方在婚前购得房产,婚后追加配偶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话,那么这一房产在理论上来说即构成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假如是在婚前已经全额付款购置房产,并且合同上有填写两位购买者的姓名,而每一方都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便意味着该房产被视为由两位购买者共同享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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