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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只写一个人名字需要写放弃申请吗

2024-04-22 2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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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双方在婚后购置房产时,若想将登记在其中一位当事人名下,那么另一方有必要进行书面形式表达自己自愿主动放弃享有共有的权利。 购置房产的一方若是没有得到配偶的同意或者没有签署相关文件,其购买行为并不违法。 如果购买房产的一方运用的是自身所拥有且完全合法的私人资产来购入房产,那么这就并不涉及到另一方是否签署的问题;反之,假如是使用夫妇两人共有的财产来购买房产,在获得另一方的认可后,同样可以由购买房子的一方代为签字确认。总的来说,婚后购置的房产既可以命名一人名下,同时也可登记夫妻二人姓名,即便房产证上仅有一人的名字,通常情况下都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至于夫妻二人对于婚后所购得房产是否存在特殊规定,这仅限于购买房产时已经做出明确商定,如果未进行此类协商,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姓名的情形,是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对待的。专业人士通常认为,无论怎样,夫妻二人在婚后购买房产总是可以选择一人为房屋所有者,也可以选择两人共享所有权,然而不论哪种方式,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任何一方的名字,都应当是夫妻二人共有的财物。如果夫妻俩能在婚前以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且在婚前或婚后成功拿到了房产证,那么这类房屋便应当归作为最早购买者的一方所有。同样地,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购买,而在婚后又补充登记了另外一方的名称,那么这类情况便应当归为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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