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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的妹妹被人强奸了,批捕意见书检察院!

2024-06-16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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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检察院:本律师接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本律师认为,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是不能证明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扰乱”的具体行为缺乏证据,的车辆并没有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公共交通造成实质的危害,另外,对于其行为的引发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根据上述规定,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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