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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门前几米属于自己的使用权

2023-06-03 29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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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车库门前不属于自己的使用权。 车库门前的地不是业主单独所有的,也不属于小区物业,而是属于公共场所,是全体业主都享有使用权的。因此作为业主不能私自占用车库门前的区域,用于摆摊或堆放杂物,而物业也不能因业主停放车辆而私自收费,全体业主对车库门口区域都有使用权。 常见的小区停车条件如下: 1、有足够的停车位和车位标识,车位大小符合规定; 2、有停车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停车费用、停车时间等相关事宜; 3、有专门的停车管理人员或管理公司,负责车位的分配、收费、维护等工作; 4、业主或租户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停车费用,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放车辆; 5、禁止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不允许停车的区域停车; 6、对于未经授权的车辆,可以采取罚款、拖车等措施进行处理。 停车场分类如下: 1、室内停车场:通常位于大型商场、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地方,有固定的车位和收费标准,可以提供全天候的安全保障; 2、室外露天停车场:通常位于市区或城市周边的公共场所,如街道两旁、广场、公园等地方,停车位数量较大,收费方式多样,有些甚至是免费停车; 3、临时停车场:通常为一些临时性的停车场,如集市、展览会、演唱会等活动的停车场,停车位数量不固定,收费标准也较为灵活; 4、酒店停车场:通常为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提供的停车场,停车位数量有限,收费标准较高,但也会提供一些优惠服务; 5、机场停车场:通常为机场提供的停车场,分为长期停车和短期停车,收费标准较高,但也会提供一些优惠服务。 综上所述,车库门口,其实谁都没有使用权的,但是,为了缓解小区停车的问题,不得不暂时利用一下这里的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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