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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吗

2024-05-15 1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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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为人主观上要求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但是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n(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n(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n(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n(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n(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n(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n(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n(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n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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