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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是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的。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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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收买根据具体情况的不一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其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收买后,不再出卖,只是同其生活在一起的,因为其危害性较之其它犯罪,影响较小,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若不顾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完全满足《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危害性较之第一点中的行为上升了不少,故其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其满足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则会启用另一个标准处罚,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3)在收买妇女儿童后,如果对妇女、儿童的身体造成相关损害,那么这个时候收买者侵犯的就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的(如限制自由、辱骂、殴打等),这时,便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等。 (4)如果收买了妇女儿童,即有第二点行为,又有第三点行为,那么收买者是有多个犯罪行为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进行处罚。 (5)收买人在收买妇女、儿童后再次出卖的,那么其行为满足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构成要件,则按照该罪规定定罪处罚,起刑点便为5年,严重者可判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也不一定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的刑九修正案,以下情况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并没有违背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的意愿,也就是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在收买儿童后,没有虐待儿童,也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刑九修正案增添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尽可能的创造一个好的生存条件和解救条件。使得我们的法律更加的人性化,更加能够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更利于我们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收购被拐卖儿童的既遂判决是:一般犯罪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妨碍其获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犯法了。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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