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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2021-12-20 35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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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1、药品养护员应指导保管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营业员对陈列药品进行规范陈列,并负责做好库房、营业厅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午、下午各一次对库房、营业厅的温、湿度进行记录,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2、药品养护员应每季度对在库药品进行一次检查养护循环检查,对近效期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每月进行一次养护检查。对陈列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养护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上柜销售,养护人员应立即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养护人员应根据季节变化对药品进行养护,做好降温、防潮、通风工作; 4、养护人员应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查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建立养护设备档案。每月对养护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其能正常运行,检查、维护应做好记录; 5、养护设备的使用应有使用记录; 6、养护人员应每季度汇总、分析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期储存。储存时间2年以上,其余同药品质量信息,报质量管理员; 7、质量管理员负责对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审核重点养护品种等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发现的药品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一百零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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