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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

2021-12-16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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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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