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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称谓是怎样的

2024-04-17 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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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在处理刑事罪行的同时,解决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事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自诉人及其被告人在刑事自诉状的首部需采用规范称谓,以其真实姓名直接表达身份。 若被害人因被告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当国家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亦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此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依据事实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既包括已实际发生的损失,也涵盖了可能会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了被害人的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构成犯罪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应对其说明,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依法判决后,如发现被告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n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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