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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工人受伤怎么赔偿

2023-02-26 52,312人已浏览
  • 刘国栋律师

    刘国栋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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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临时雇佣工人受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雇员索赔的医疗费包括当事人在受到人身损害之后,到医院为了治疗伤病所支付的挂号费、各项检查费、伤病治疗费、医院开具医药的相关费用以及住院费等一系列治疗伤病相关的医疗费用。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由雇员在疗养伤病期间耽误的务工时间和收入的具体情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5931元/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护理费则是根据雇员治疗期间其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以及具体护理人数确定。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4、交通费:交通费主要是根据受到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到医院医治或者是转入其他医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必要的死者亲属产生的交通费用,相关亲属一般不能超过三个人。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受到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及其需要的陪护人员,从一地到达另一地处理交通事故从而产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此费用为当事人住院期间一日三餐的补助费用,其标准一般情况下参照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一般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就餐补助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住院天数。 7、营养费:指的是当事人在疗伤期间,为了使自己的身体尽快恢复而自行购买的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花费的费用。营养费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伤残情况以及医院所给的建议和出具的营养支出凭证来确定的。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如果说某雇员因为工作上的原因而导致自身残疾,则可以根据残疾的等级,按照工作地官方所公布的上一年的普遍的收入标准,从残疾当日起往后算二十年,对雇佣单位或个人进行索赔。一般是以上一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个人可支配的收入,或者是农村居民每个人纯收入标准索赔。如果当事人已经满六十周岁,则从二十年里扣除超出六十周岁的具体年龄数。如果当事人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那么只能按照五年计算索赔。 9、残疾辅助器具费:此费用根据当事人所需要的辅助器具的普遍适用规格的平均费用为标准计算。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它是根据上一年度该公司职工在职期间所取得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然后在标准之上乘以六倍作为赔偿总额。 11、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雇员丧失了一定程度或者完全丧失劳动成立,雇佣单位则需要对其需要抚养人给予生活费。其费用一般根据当地统计局所发布的城镇户口居民在上一年里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是农村居民在上一年里人均年消费支出作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一般情况下是按照上一年里城镇居民或者是农村居民的年收入标准,再乘以二十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人而异,没有具体的标准。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的内容: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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