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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证书公正学历学位,丢了公证处那边有备份吗?

2024-05-31 1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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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没有的。重新向其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当事人办理学历、学位公证,应向其住所地的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学历公证应提供的材料: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其档案保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经历证明;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当事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至4张(根据使用国的不同)。扩展资料:公证学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2、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3、公证人员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以上证明、材料齐备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证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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