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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定

2020-12-29 49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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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1年2月19日,医保局出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再次对医保卡的使用作出一些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人民健康第一中心的要求,明确了相关医疗基金主体职责,有利于规范基金使用,完善监督体系,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力度。其中,以下几点最为重要。第一、不得通过医保转卖药品,接受现金返还、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二、遵循一人一卡的原则。虽然我国已经开始试点家庭共享账户,但很多地方还没有实施,而且共享账户的适用对象是有限的。一人一卡原则仍然有效,与共享账户不冲突。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得将医保卡借给他人,否则,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将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三是不允许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很多人参加了新农合,进城后又参加了城镇医保。其实,这是重复缴纳,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有些人可能觉得自己交了双份钱,所以就应该报销双份。所以就托关系,重复报销一次,但这种行为其实属于骗保。一旦发现不仅要退钱,甚至3到12个月都用不了医保。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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