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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摊销能不能税前扣除

2024-05-27 1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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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器具、工具,应作为固定资产否则,不符合固定资产时间条件的,可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或按会计规定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并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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