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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在不在破产清算范围

2024-06-22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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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我们便将形式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作为其概念,所以。通常。这一概念是学理上的解释,以便实际执行,不体现在法律具体规定中,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而且各国法律上规定的破产财产实体概念并不相同,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故可称为学理概念,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 (4)可强制执行,对其财产清算分配的一种特别程序,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从形式意义上讲。鉴于破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故可称为法律概念。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这一概念都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一般原则,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而将实体意义上的破产财产称之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从实体意义上讲,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的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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