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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厉害关系怎么办

2024-07-02 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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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申请撤诉的,法院会同意,诉讼结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要对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违法的判决”即可。原告如果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旧不服可以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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