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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按实际情况,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是适格原告诉讼主体,所以,行政诉讼原告是否适格,由原告自行证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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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1、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并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法院可以中止案件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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