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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2021-12-23
F2130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其诉讼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如下: (1)在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而非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故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近亲属起诉时如果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且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下,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近亲属的证明或者作为被终止组织的权利承受人的证明文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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