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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对象认定标准

2024-06-01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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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但在司法办案中,由于缺乏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加之在理解与适用方面存在诸多观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构罪适用但书颇少、“随身携带”程度认定不一等问题,由此有时会造成同行为不同罚的情况,笔者建议综合三方面因素,严格把握认定扒窃犯罪。 一是犯罪对象面临的潜在人身危险性。二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三是犯罪主体自身的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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