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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
扒窃是盗窃罪的一种严重情节,无论数额多少都可以构成盗窃罪,只不过因为未遂可以在最后量刑时适度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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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扒窃钱包刚到手就被发现,随即放回失主挎包,已经构成了既遂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上讲,将扒窃纳入犯罪圈具有实质合理性。与普通的盗窃行为相比,扒窃行为不仅具有剥夺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还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使用专业工具甚至凶器进行辅助等特点,不仅如此,扒窃行为还具有转化为抢夺、抢劫、杀人等恶性犯罪的抽象危险性。因此,立足于扒窃行为对人民生命财产与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破坏作用,有必要将扒窃直接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几种危害较重的情况从普通盗窃行为中分离出来,无论数额多少,均认定为盗窃罪,这一立法动向适当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是对以往我国刑事立法普遍存在的“厉而不严”弊端在某种程度上的纠偏,从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其次,从刑法谦抑性上说,扒窃入刑并不意味着所有扒窃行为无一例外都要定罪处刑。所谓谦抑性,是指刑法不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而只有在不得已才使用刑罚的场合作为其对象。尽管扒窃行为已经被规定为一种犯罪类型,但对于扒窃数额微小、因为生活困难而扒窃且数额不大的初犯、偶犯等缺乏处罚必要性的情况,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从上述解释规定看,盗窃未遂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扒窃。
扒窃是存在未遂的。但是只要有扒窃行为的,不管是否既遂,都构成盗窃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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