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所谓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
所谓扒窃,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秘密盗窃,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设施;第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实施扒窃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在认定罪行时是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中途出于自己的主观自愿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制止已经或者是将要发生的社会危害性的,人民法院是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的,并可以适当的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