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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具有的特点

2023-01-13 27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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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物具有的特点如下: 1、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如下: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 2、占管形态不同:抵押无依旧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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