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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维持的代理词是哪些样的?

2024-06-11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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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县人民政府: 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魏****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作为其不服****县公安局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潢公(谈)行罚决字(2024)2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代理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仔细研读了被申请人《关于魏****申请复议一案的答复》、作出该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潢公(谈)行罚决字(2024)2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潢公(谈)行罚决字(2024)2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因为使用孙****家的土地种树,与孙****发生争执。”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证明荒地为孙****所有,遂在《关于魏****申请复议一案的答复》中笼统答复为申请人“与邻居孙****因琐事发生纠纷。” 潢公(谈)行罚决字(2024)2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与孙****发生争执,后发展为肢体冲突,冲突中孙****受伤”,并未确定孙****所受伤害系申请人行为所致。但被申请人在《关于魏****申请复议一案的答复》中却认定“魏****(申请人)将孙****打伤。” 上述事实认定不清,前后矛盾。 二、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2024年4月8日,证人李付证实“孙****就和我老婆对骂,......之后,孙****就一头往我老婆身上撞,然后就势拽着我老婆手中的锄头把倒在地上不起来。之后,我就走到他俩跟前,从我老婆手里接过锄头另一头,让我老婆去找我们副书记王志荣。(孙****脸上的伤)应该是孙****撞我老婆倒地的时候,脸撞到锄头上造成的。......对我和我老婆说今天骗我俩骗定了。”该证言与申请人陈述相互印证,均证实孙****倚老卖老、接机讹诈的本质。孙****所述申请人“就用锄头木头的那头朝我头上打,打的是我右半边的头”,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是孤证,也不符合申请人夫妇担心被骗、主动找村干部和报警寻求帮助的救助措施,不足以认定。 ****县公安局(潢)公(法医)鉴(伤)字(2024)2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仅认定“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孙****受伤系申请人所导致。 2024年5月3日,**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因其制作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所以不属于证人证言;与书证产生的阶段不同,没有书证的客观性;亦不具备公文的特征。单位出具证明时,往往基于人情关系,按求助人的要求开具虚假证明或管理公章的人员私自出具证明,而复议机关对“单位证明”的制作者的责任却难以追究。故该“单位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于不伦不类的案卷材料,应摒弃在证据行列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在举证时,所举的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必须是“确凿、充分”的,才能不承担败诉的后果。否则,就承担败诉的后果。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行政复议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目的,是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守护者,被申请人所作的潢公(谈)行罚决字(2024)209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合理,申请人及代理人希望贵机关能够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撤销该决定,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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