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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区别

2021-02-22 97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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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需役地是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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