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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去世了,房产证的名字需要更改吗?

2021-11-25 21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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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丈夫去世了,房产证的名字需要更改。 应该改成当事人的名字,需要办理继承手续,如果当事人有孩子,孩子也是有继承权的,如果想落到当事人一个人名下,需要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以后无论出售还是抵押都很方便,如果其他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等于都是业主,以后出售都需要到场,办理手续。 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是可以继承房屋的,配偶是属于第一继承人,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方可能分割属于自己的部分后,再对男方份额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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