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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

2021-12-08 18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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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于2021年9月1日。《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的办法。《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2、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 3、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 4、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 5、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6、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7、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 8、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9、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法律依据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第八条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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